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结果将作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验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申报评审和评价标识
第八条 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每年发布一次。
第九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除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外,还要求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违反相关规定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由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接收,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如下: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式样见附表一);
2、附件材料(一式2份)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4)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
(5)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设计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申报书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3)-(6)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3、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1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附件材料(一式2份)包括:
(1)自评估报告;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立项批件;
(3)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5)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设计、施工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申报书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2)-(6)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3、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要求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材料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
第十二条 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委员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审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