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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0]30号)


各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有序地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3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nxjst.gov.cn)建设科技栏中下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标识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三个等级。
  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志和证书,其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展全区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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