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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提出本年度自治区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资金和资助名额,并联合下达各地(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地(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将预算及资助名额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农村和城镇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同时,须公布当地教育局和本校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见附件2)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逐级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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