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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1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对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高中在校学生是按照100%给予补助,其他地州是按照在校生的30%进行补助。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与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自治区所承担的资金中,自治区直属中小学所需资金和南疆三地州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全额承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负担,其他地州按自治区本级和各地7:3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及自治区本级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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