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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局(执法局)、北部新区市政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试行)》中的附件《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是根据《基准(试行)》对我市市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涉及处罚裁量权条文的细化,为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指导性意见,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执行。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就部门规章出台了处罚细则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二、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基准(试行)》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我委将积极根据实际不断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系列规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委。
  四、原渝市政委〔2010〕410号文件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供水节水等市政管理职能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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