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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销(预)售现场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五条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时段是: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后25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销(预)售现场信息公示时段是:房地产开发商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销售之日起至销(预)售结束。并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时一并载明。
  第六条 建设(开发)单位公示的节能内容必须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一致,并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建设(开发)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却需对民用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进行变更的,必须在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性能指标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先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并到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修改备案内容后,将变更的节能内容在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节能材料进场签收、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程检查、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职责。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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