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市、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做好施工、销售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技术支持工作,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指导。建筑节能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并将其列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或公示虚假信息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附件:一、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的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一)节能性能:主要指建筑节能率,即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二)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预)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销(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所销(预)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预)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