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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13号)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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