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做好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工作经费等资金的测算、预留工作,及时拨付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经费等资金。
(二)7-9月试点市县及其他市县工作。
1.试点市县继续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在今年9月底前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50%、发放率达到80%。
2.试点市县将新增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人口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业务。
3.其他市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前期工作。
(1)成立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2)拟定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市县、街道(乡镇)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3)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同时,市县一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人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适应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4)配备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完成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及街道(乡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信息系统培训。
(5)进一步核准本市县城镇居民人口数据,包括适龄参保城镇居民人口数据和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口数据。
(6)进行宣传发动,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
(7)做好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工作经费等资金的测算、预留工作,及时拨付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经费等资金。
(三)10-12月各市县工作。
1.继续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录入信息、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
2.按国家要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月报制度,按时上报居民养老保险月报表。
3.今年12月31日前实现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
三、责任分工
各市县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