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省委、省政府决定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这一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按时保质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试点市县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从2011年4月起,其他市县从2011年10月起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省各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工作安排
(一)4-6月试点市县工作。
1.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2.拟定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市县、街道(乡镇)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3.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同时,市县一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人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适应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4.配备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完成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及街道(乡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信息系统培训。
5.进一步核准本市县城镇居民人口数据,包括适龄参保城镇居民人口数据和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口数据。
6.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城镇居民填写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掌握城镇居民基础信息,选择确定缴费档次,把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和待遇发放工作。实现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在今年6月底前参保率达到10%、发放率达到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