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获奖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琼府办〔2011〕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我省林地面积3100.1万亩,其中集体林地1140.12万亩,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全省18个市县、202个乡镇、2580个村委会、22438个村民小组,关系到全省394.3万农业人口的切实利益。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经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2007年11月开始试点,2009年4月在全省全面铺开,目前完成外业勘界面积1192.56万亩(含规划外面积),已发放林权证51.34万本,发证面积1139.08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99.9%,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全面完成。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省政府决定对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等18个获奖单位和陈军等120名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予以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勇创佳绩。其他单位和个人要以先进为榜样,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上新台阶,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获奖单位
2.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个人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获奖单位
一等奖: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屯昌县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
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等奖:万宁市人民政府
临高县人民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等奖:澄迈县人民政府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海市人民政府
定安县人民政府
东方市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