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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核减额度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决算的,审计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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