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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2010)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市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立县战略,不断改善我县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植树的对象和任务
  凡居住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均应承担植树任务。成年人每人每年完成植树30株,学生每人每年完成植树10株(包括运苗、换土、整地、栽植、浇水、管护等)。义务植树法定任务换算成相应劳动量为:成年人每年3个义务劳动工日。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要求
  1.凡符合义务植树条件的人都必须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
  2.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中,要注重实效,提高造林质量,保证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在85%以上。
  3.对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资代劳的方式,向当地绿化办缴纳绿化费,并由绿化办统一安排地点、苗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造林。交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青少年每人每年3元。
  4.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各乡镇绿化费由所在地绿化办负责征收。
  5.县绿化委员会对全县的绿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收缴
  2-3倍的绿化费。对未达到成活率或保存率标准的,由县绿化委员会责令其按应达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的数量和标准,在下一年进行补植,对不补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加倍收缴绿化费。
  6.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所收缴的绿化费一律用于城乡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三、义务植树地点及时间安排
  1.县四家班子领导、武警、消防部队、县林业局等单位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地点和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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