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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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