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
(2011年3月1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发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建议项目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建议项目评估是指对市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结论的制度。
(二)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施行之日起满3年的,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立法评估。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评估工作。
第五条 立法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申请,并提供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法形式的必要性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二)立法背景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存在立法空白或者需要提高立法层次;
(三)立法事项的重要性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涉及普遍性的经济、社会问题或当前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
立法建议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法建议是否符合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二)拟定立法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