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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二00九至二0一0年度资质年检的通知

  六、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经年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1、抽逃注册资金,使企业注册资金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但符合以下资质等级标准的;

  2、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但符合以下资质等级标准的;

  3、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4、在开发活动中有工程质量投诉,经核实确认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5、商品住房销售中存在“捂盘惜售”行为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对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对外公开销售的,可认定为捂盘;对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对外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的,可认定为惜售。);

  6、在经营活动有“一房两卖”等行为,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

  7、年检材料不合格的。

  (二)经年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1、严重抽逃注册资金,使企业注册资金达不到企业设立条件的。

  2、专业技术人员严重流失,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企业设立条件的;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引起集体投诉上访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6、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此次年检各阶段工作任务。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做出明确的初检意见,凡初检意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或初检意见不明确的,我厅将退回重检。

  (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征求土地、地税、工商、统计、物价、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全面掌握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凡初检建议降级或注销资质的,做出初检意见前,应以书面形式限定企业用5-10天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做出降级或注销的初检意见,并明确理由,附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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