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初审阶段。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征求土地、地税、工商、统计、物价、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做出初检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意见栏内(降级和注销企业要注明理由。违法违规行为应另附详细情况说明)并加盖部门公章。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使用“2009至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建立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数据库,并连同年检文件报告、材料和各企业报送的宁夏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系统数据(电子版)于12月31日前一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三)2011年1月1日-1月20日为复检阶段。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初检意见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出年检结论意见。
五、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2008年1月1日至今,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8年1月1日至今,批准的《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落实拟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盘)报送情况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当前使用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一)2009年度和2010年10月份企业财务报表;
(十二)企业注册资金和拖欠工程款情况审计报告原件;
(十三)2008、2009年度和2010年10月份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当地统计部门公章);
(十四)房屋售后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十五)宁夏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系统数据。
参检企业提供的材料,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以外,其它材料全部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检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无误后,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竣工备案表、落实拟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盘)报送情况登记证》原件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