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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0一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0一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24号)


各市、县住房保障(房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寺堡区交通建设运输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8]第47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二0一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2010年1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部企业。

  二、评定内容

  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1月1日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三、评定时间

  2010年11月1日-2011年1月20日

  四、评定程序

  (一)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信息收集、核实阶段。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文件,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数据;征询同级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地税、统计、物价、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意见,广泛获取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对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类整理,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市、县初评阶段。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版),组织工商、国土资源、地税、统计、物价、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在初评结果联办单(附件)签署意见后,于12月31日前将初评结果(报告文件、初评结果联办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三)2011年1月1日-1月20日为复评阶段。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根据各市、县的初评意见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出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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