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和盘亏,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部门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清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09]139号)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资产评估工作应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苏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依据市局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办法颁布后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由市局根据新的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一:
苏州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申报单位(章): 单位:元(列至角分)
名 称
|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单 价
| 原值(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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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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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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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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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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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管理
部门意见
| 财务管理
部门意见
| 局领导
意 见
| 主管(审核)
单位意见
| 审批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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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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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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