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计划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后,调拨双方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调出方完成调拨确认后,即时通知调入方作调拨确认,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交计划财务处;
(三) 固定资产调拨双方应在固定资产办结调拨手续30天内,各自做好实物帐及固定资产卡片的注销(即调出确认)和登记增加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资产使用人职务变动产生的信息化资产变更和外部调拨,按照以下原则操作:
(一)在单位内部调动的,则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随责任人一起调动;
(二)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调动的,则台式计算机、显示器、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跟随责任人一起调拨,其它计算机类设备留在原单位;
(三)调动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地税系统单位的,则除了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跟随责任人一起调拨外,其它计算机类设备留在原单位;
(四)调动到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调动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非地税系统单位的,则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都留交原单位;
(五)责任人退休的,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都留在原单位,交由该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如果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继续使用计算机类设备,由聘用单位向信息管理处备案说明情况;
(六)原则上留在原单位的计算机类设备,统一调拨市局;
(七)以上第(一)、(五)条,履行变更手续,第(二)、(三)、(四)、(六)条,履行外部调拨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实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原值、数量等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的分类,及时登记变更所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每月与计划财务处财务帐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人即该设备的责任人,部门公用资产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责任人,上述办法仍无法指定责任人的资产由所在单位的计算机管理员为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期内,责任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包括对计算机类设备上存储的和责任人工作有关数据的保管。因个人过失造成的丢失和损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的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计算机安全规定,定期升级补丁和及时更新病毒库,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硬件。内网的计算机禁止上外网,外网的计算机禁止上内网,采用刻录光盘的方法在内外网之间传递数据,不得使用移动介质在内外网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如果纳税人报送资料确需使用移动介质的,必须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对移动介质进行病毒查杀后再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障计算机类设备的正常工作,原则上在采购时一次性购买较长期限的原厂商维保服务,如台式计算机5年、笔记本电脑3年、打印机3年等。所有在保修期内的计算机类设备如发生非人为损坏,均由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维保服务商,由服务商上门免费维修。
第三十五条 超过原厂商维保期限的计算机类设备,符合计算机类设备处置条件的,则进入处置程序;能够继续使用的,则购买其它专业服务商的维保服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过保修期后非人为损坏的信息化设备,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苏州地税计算机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报市局,经核准后进行维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具体落实到使用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登记造册,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一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实物清查,以机关部门、市区分局为单位,各部门、分局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为资产清查负责人,市局后勤服务中心及信息管理处分别将实物帐清单以表格形式发送至各单位,由资产清查负责人填写本单位所属资产的现存放地点及责任人,确认后反馈至市局实物管理部门并进行检查对账。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做相应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