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信息化资产报信息管理处、其他资产报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处置;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会同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建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处置固定资产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填制《苏州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提交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经市局、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并由省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在省局、省财政厅授权范围内处置的固定资产,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处置的,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乱拆乱卸。审批程序如下:
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非专项资产处置,报市局审批,并由市局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每季度末,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将相关处置资料报计划财务处,由其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苏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并将相关资料送计划财务处审核,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UPS电池等电子电器类产品,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信息泄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应严格按照苏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电子类设备统一处置》的规定,交苏州市保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待处置固定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需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审批。
信息化资产的捐赠,需要在捐赠前对该资产进行处理,将其中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零部件交由保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更、外部调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包括资产内部调拨及资产价值变更。资产内部调拨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进行使用部门或责任人的变更,资产价值变更指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以及按规定要进行调账时所做的有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指除内部调拨之外的固定资产使用地点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定岗使用,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移交给其他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写《苏州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经其负责人、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二) 资产变更,经批准后由其实物管理部门在30天内办结变更手续,修改资产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的程序:
(一)资产外部调拨,需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苏州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各单位间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