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
(二)负责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构建预算;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做好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及时更新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六)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七)负责编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八)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需指定第一使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保管等责任;
(二)合理、有效的使用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人员减少(退休、辞职、离岗等)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
(四)在部门责任人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确定本部门新一任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并告知实物管理部门。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严禁无计划、无预算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配置标准,没有明确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报实物归口部门审核汇总;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关,整合管理现有资源,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
(一)固定资产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得重新购置,其中,专用设备(如印刷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电器、通讯、电子设备和各种维修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像机、影碟机、收录机、摄像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无线上网设备等)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地毯等)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二)固定资产使用频率高,实际工作量已超过厂商规定最大工作量的设备,可视具体情况,适时申请更新;
(三)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有关单位报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技术鉴定证明进行审核后,方可列入更新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四)根据市局的安排统一更换。
第十二条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在年度采购预算内实施: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与《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并提交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所购置资产的型号、配置、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其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流转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在《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