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移交自治区直管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建(办)发[2010]第37号)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委托宁夏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宁建人教字[2010]4号)文件第三款“承担自治区直管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和验收备案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自治区直管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和验收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移交给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现将有关移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移交和接收单位要积极协商,认真做好移交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移交单位要台账齐全,交底明确。接收单位要制定相应工作程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工作内容。移交接单位双方手续清楚,确保自治区直管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和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交接。
(二)各相关建设开发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宁建发[2009]24号)的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即可到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节能管理科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办理自治区直管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手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填写《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表》,办理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节能墙改和建筑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对建筑节能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和验收备案制度。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手续,重新组织验收;不办理节能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