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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定量考核指标分年度建筑节能目标(30分)、年度墙体材料改革目标(10分)完成情况两大部分内容;

  2、定性考核指标分组织领导(4分)、政策法规(4分)、技术支撑标准示范(5分)、可再生能源应用(3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分)、新建建筑过程监管(21分)、产品质量(2分)、统计报表(2分)、供热体制改革(3分)、激励措施(2分)、宣传培训(2分)、新型墙材推广应用(4分)、墙改基金管理(4分)等13部分内容;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1。

  三、评价考核方法和程序

  年度目标考核分市、县自查和自治区级考核二个阶段进行;各市、县组织对辖区进行全面检查(自查),自治区对五个设区的市进行现场评价考核,对各县(县级市)进行抽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建筑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年度)考核评分表,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市建设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及城管局建筑节能工作及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对各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12月底前,各市、县建设(住房保障)局对上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宁夏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自查评分)报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设区的市进行现场评价考核,对各县(县级市)进行现场抽查评价考核。

  3、现场评价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的方式进行。被检(抽)查的市、县要如实汇报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提供抽查需要查阅的各种文件资料、台账资料、在建工及竣工程清单,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4、根据各地自查报告和抽查情况,并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规性工程质量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结果,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形成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5、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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