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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3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45号)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确保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暂行)》,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相关工作责任和考核指标,切实推进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将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

  为推动我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26号)、《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城管局。

  二、评价考核内容

  年度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评价考核分定量考核指标(40分)和定性考核指标(60分)两大类别,合计满分为100分。其中,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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