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3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45号)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确保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暂行)》,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相关工作责任和考核指标,切实推进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将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
为推动我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26号)、《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城管局。
二、评价考核内容
年度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评价考核分定量考核指标(40分)和定性考核指标(60分)两大类别,合计满分为100分。其中,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