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按照抚顺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有关规定
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等文件规定,按照《抚顺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县政府进行统一部署,由乡镇、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二)县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1.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
2.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需逐月按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