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出版、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一条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或急需的工程建设标准时,可以按照快速制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凡在我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对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应按照《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告。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中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产品生产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