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会议实行审查专家组负责制,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审查专家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审查专家名单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四)标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安全、经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是否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或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标准的体例是否符合标准的编写规定等;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做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会同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由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五条 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前言中应注明强制性条文编号。在批准发布前应将强制性条文汇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对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在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时,应即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时,应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并提出复审结论和复审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修订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