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经济要求;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四)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鉴定,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相协调配套。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或不能按计划实施时,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计划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修订标准时,应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应经过审查和批准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在广泛调研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的编写规则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重要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应说明必要的理由;
(三)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委托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审查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应特别注明;
(二)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方式审查,审查会议由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主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