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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积极采用。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内容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区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的质量、安全和管理要求;

  (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中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管理、贸易和服务的依据。对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推广建设科技成果、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进步、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应结合本自治区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进行。项目单位应填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受理立项申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立项组织申报的时间为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特殊情况,可增补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进行立项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示项目方可确定立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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