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拨款、企业资助、科研经费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对具有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审定和批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会同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备案申报和企业标准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在科技创新、技术应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管理等建筑业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