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1]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房保障局):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施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学习领会《办法》规定精神,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本区域商品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加强房屋租赁、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和房屋租赁行为。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按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