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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1〕3号)


各市、县(区、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抗震规范”)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新抗震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抗震规范的执行原则上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10年12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抗震规范进行设计。同时,2011年3月1日起出图的项目必须按新抗震规范执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11年3月1日起受理的项目一律按照新抗震规范进行审查。

  二、要高度重视新抗震规范的执行工作,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套完善设计软件,确保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并熟练应用新规范、新软件。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依据新抗震规范受理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新抗震规范审查项目,组织施工、监督和验收。

  三、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建标标函〔2009〕50号)的意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在总结震害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很好地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过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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