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
《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动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一批违反
《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新建物业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不达标、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依法招投标、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切实按照
《条例》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和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要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推进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互相推诿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查处不具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行为,清理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整顿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四是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管理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五是全面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没有按照标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充,并加强使用管理,坚决查处挪用行为,追缴挪用资金。
四、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合力
《条例》是以《
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在很多方面都作了细化,并在一些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涉及政府和相关部门众多的职责和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把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积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要加强对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的研究,进一步促进业主对物业的依法维权、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
《条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化解物业服务争议,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推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解决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及时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