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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建发〔2011〕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房产局、规划局、城管局)、民政局、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3日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规范全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区物业服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增加城镇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业持续较快发展,物业服务管理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0余家,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物业服务管理面积达6000多万平方米,物业服务覆盖面已从过去单纯的住宅小区延伸到办公楼、工业区、商贸大厦、医院、学校、展馆等场所,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秩序管理、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区物业服务管理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行业发展不平衡、物业服务覆盖面不高、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业主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物业服务市场行为不尽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物业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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