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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我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步伐,2010年我区在五个设区市城区推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作,要求12层以下住宅、宾馆、公寓、宿舍等有热水需求、具备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建筑应用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一年来开工建设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达33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步伐,我厅决定进一步扩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1、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5县(县级市)城区,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公寓,及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建筑应用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要严格按照《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宁建发[2009]273号),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优化规划设计,严格严格施工图审查、强化施工监理,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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