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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镇江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大对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要按照旬检查、旬监测、旬抽查的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在雨污分流、污水接管、运行管理、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提高管网配套率、企业规范接管率、设施正常运行率以及稳定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扣减脱硫电价、追缴排污费。

  (三)强化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

  加大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针对当前我市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还存在的治污设施建设滞后、入园企业超标排污、基础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抓紧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园区污染监控和风险防范体系,消除各类环境隐患。改善园区整体环境质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整体形象。工业园应争创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园区,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试点,加快构建循环产业链,建设一批“零排放”示范企业。

  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强力推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在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的同时,推进企业入园进区,重点对各类化工园区和集中区,要提高检查频次,督促园区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实施“区域限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超标排放的化工企业,经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将当前全市部署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深入细致开展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逐个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到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通报信息,按规定移送案件,强化联合执法,合力推进整治行动。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工商部门要落实好取缔无照经营和吊销关闭的排污企业营业执照工作,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或者拒绝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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