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9号令)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政法
〔2009〕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县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未经审查的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其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县安监局负责县域内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负责按照省安监局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验收;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审查验收,报县安监局备案。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经县安监局同意,建设单位自行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报县安监局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报县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