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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防控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4.1分级响应
  特别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较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一般牲畜口蹄疫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2.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疫点: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
  (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交通工具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疫区、受威胁区应根据饲养环境条件和能够起自然屏障作用的山、河等为界划定。划定的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临县的,要书面通报县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2.2 疫情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临床诊断为口蹄疫疑似病例的,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报告疫情期间,应当立即调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监测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对疫点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3 疫情确认后采取的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县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发布后,强制性封锁管制措施4小时内全部落实到位。
  4.2.3.1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和同群易感动物,必要时,可对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病死畜、扑杀畜及其产品、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焚烧后,采取深埋、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设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防护。
  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3.2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警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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