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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为农村居民老年生活提供基本保障,力争到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全面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将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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