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3、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检查要求,对资格证件、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设备配备、检测数据上传情况、力学数据自动采集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必须提供相关受检资料备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检查。

  4、未取得相应生产资质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厂家,一律不得对外出售混凝土,严禁工程中使用,同时不得以其他有搅拌资质企业的名义出售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和无质量保证的预拌混凝土。如有发现,我厅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成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见证检测机构对使用部位进行全数检测,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同时依法追究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律责任,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

  5、各市、县(区)应根据全区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预拌砼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行业的规划指导和市场调控,防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避免市场恶性竞争、秩序混乱;鼓励通过收购、兼并和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预拌砼企业,提高预拌砼行业的集中度和实力,提倡竞争,略有盈余的原则,努力实现预拌砼供应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生产布局基本合理、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规范有序、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的目标,保障我区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3月24日至6月24日专项检查期间,我厅停止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新办和升级的审批工作。

  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结果良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评选先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依据;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表》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全称):(章)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企业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搅拌站详细地址:

是否分站:

总站名称及地址:

土地使用性质:

主要市场在哪个区:

常年原料供应厂家

矿粉:

水泥:

外加剂:

砂石:

年生产能力:

有几条生产线及型号:

2008年(m3³):

纳税额:

2009年(m3³):

纳税额:

2010年(m3³):

纳税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