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坚持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健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明确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和公布形式,依法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应急能力。探索建立包括监测、信息报告、防灾救灾等在内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平台。(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5.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对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赔偿义务,重点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和补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赔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参与)
(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县政府每年要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重大行政活动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吸收或采纳。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探索政协参政议政的新机制、新途径,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承办和处理,及时回复,努力改进政府工作质量。(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交流,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确保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健全高效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建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4. 强化专门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镇房屋拆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的监督。做好对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积极推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