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高使用效益。深化国企改革,全面推进国企转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坚持政府采购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和目录。严格对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信誉状况等事项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县财政局、国资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1. 健全完善内部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县、乡政府及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或完善政府内部的决策规则,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目标。(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按要求设立县政府决策专家咨询机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前要通过电视、文件、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前信息告知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 坚持行政决策基本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需作出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4.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县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1.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继续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再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坚决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部门利益保护和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等违法行为。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 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式。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杜绝制度建设的随意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坚决制止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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