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24号)
有关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财政局:
为继续推进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全区“十一五”期间改造工程的收尾工作,经研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定于5月中旬对全区“十一五”期间的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9、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64/054-2009)
10、宁夏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建)[2009]265号)
二、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国家下达给我区的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8年和2009年已将指标下达给市县,并在工作进展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任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次验收范围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最终调整的各市县任务指标为准(项目表见附件1)。
三、验收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八)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各市县对已完成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先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验收合格后,汇总填报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及验收相关资料,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每个地区抽查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改造项目总数的50%。
五、验收步骤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项目工程,对工程质量、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当地政府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文件或实施方案;
(二)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材料
1、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国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2、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3、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施工图,施工、监理、安全合同和验收报告等有关附件;
4、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6、完成的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7、所用产品进场复检合格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售后质量承诺书,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
8、《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
验收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规范装订,具体改造项目资料分别包装。
六、验收要求
(一)上报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面积核实统计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及其附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并制定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将现已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验收办法》要求对本地区及系统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完成面积进行统计核实,并组织验收,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申请验收的报告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二)国家验收前完善项目工作。要按照《验收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对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抓紧完善配套。
(三)认真填写有关验收表格,并保存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以备自治区和国家检查组的抽查。
(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各市县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瞒报虚报,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全面完成验收工作。
联 系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刘军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海源
联系电话: 0951-5056130
附件:
1、“十一五”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表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
4、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