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部分节能指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部分节能指标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1〕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节能墙改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以下简称部节能标准)与我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2008)(以下简称区节能标准)的执行与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宁建(科)[2011]15号《关于宁夏地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调整我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部分节能指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按照宁建(科)[2011]15号《关于宁夏地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调整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详见附件)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和公共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表两类,其中居住建筑部分又分居住建筑(按65%标准设计)专项审查表、居住建筑(按50%标准设计)专项审查表、居住建筑电气节能专项审查表;公共建筑部分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公共建筑空调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和公共建筑电气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表。审查表内容涵盖了不同执行标准所对应的各类参数指标和《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

  三、审查表由设计单位分专业填写,一式四份,与审查项目设计图纸、计算书等同时送审,填写内容必须与计算书、施工图数据一致,由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方为有效。设计单位对审查表中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与设计文件、计算结果不相符的,将对相关设计人员及设计单位记入不良记录,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照部节能标准与区节能标准,坚持审查程序,严格把关,认真记录,如实填写审查结论。审查结论须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经审查合格的节能审查表审查机构存档一份,退送审单位三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节能备案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