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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1〕3号)


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指示精神,改善我县国有工矿棚户区内职工的居住环境,保证城镇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结合我县国有工矿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原抚东钢厂国有工矿棚户区和马架子煤矿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时,征收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征收人是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以下称承租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
  第六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产权调换办法
  1.被征收房屋,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45(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到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但最大户型不超过65平方米,剩余的原面积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收取原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差价款每平方米300元;公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收取原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差价款每平方米370元。增加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850元收款,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加面积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地区新建商品楼价格收款(永陵镇安置地2450元/平方米,大四平镇安置地1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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