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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或更新要及时,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按照“谁制作、谁审核”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厅机关一般信息由发布部门领导批准发布,重要信息由发布部门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发布。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发布信息由其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向厅网站报送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所报送的信息由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复审、发布。

第五章 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应通过网站提供在线服务,条件具备的提供在线办理、状态查询功能。行政许可事项,应在网站发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含办事流程图)、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及文本下载、申请示范文本、许可决定等信息。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应在网站发布办理指南、相关材料下载、审批结果等信息。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应在网站发布服务指南。

  第二十条 厅机关行政审批结果由主办处室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提交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统一进入厅网站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公众在线查询。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级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整合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在厅网站提供各类便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厅网站开设厅长信箱、公众留言栏目,接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公众的业务咨询或其他问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厅长信箱和公众留言,能够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处(室)、各地国土资源局承办,由承办处(室)、各地国土资源局于20个工作日内答复。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定期汇总厅长信箱和公众留言的处理情况,总结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经厅办公室审核后送厅领导、处(室)负责人参阅。

  第二十三条 制定与公众、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政策时,主办处(室)应通过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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