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联系行业相关单位,接收并发布行业相关单位向厅网站报送的信息。
(七)负责网站群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
(八)负责制定群网站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九)负责厅对自治区政府网的日常内容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宁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宁夏煤田地质局、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是厅网站的信息提供单位,应积极向网站报送信息。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调整
第十条 主站页面和栏目的设置、调整,经厅科技处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局、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栏目的设置、调整,呈送厅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厅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利用厅网站开设公益性、服务性专题专栏。
第四章 政务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将厅网站群作为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首选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必须同时在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
(一)发布政务信息的重点是: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审批结果、执法监察、人事教育、重点项目进展、重要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厅网站报送涉及政策、规划、行业发展、重点工作进展及其他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信息。
(三)厅直属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主动向厅网站报送由其制作并面向社会发布的涉及公共事务的信息。
第十四条 厅出台或发布重要规划与政策时,主办处(室)应围绕其主要内容及公众、企业关心的问题,同步在厅网站进行解读。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利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