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其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自检。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将组织对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的整体例行检测,各单位应配合参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其视频会议室设置值班电话,并将号码告知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视频会议系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系统管理员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及视频会议室电话)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视频会议终端的管理,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视频会议终端进行检测,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同时做好对使用人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视频会议申请表
2、视频会议系统调试情况记录表
3、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
附表1:
视频会议申请表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会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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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会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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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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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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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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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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