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土资发〔2010〕41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国土资源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宁夏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视频会议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宁夏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议是提高工作效率,适应节约、便利办公要求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利用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组织讲座和培训等,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三条 以厅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批准;以处(室)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厅办公室会签,分管厅领导批准;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举办讲座、培训等,由主办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分管厅领导批准;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如需使用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宁夏国土资源地理信息中心是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宁夏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是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系统的具体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并须指定两名以上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 以厅或处(室)名义召开视频会议并申请使用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会议发起处(室)通过厅机关内部办公网的“会议室预订系统”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预订视频会议室,并提供会议名称、时间、模式、参会单位等有关信息。得到确认后,会议发起处(室)应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包括电子版)抄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第六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召开视频会议并申请使用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须按以下程序办理: